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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危国亮、罗金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危国亮,罗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财保25号申请人危国亮,男,1966年1月16日生,汉族,赣州市石城县人,住赣州市赣县区。被申请人罗金发,男,1985年10月2日生,汉族,赣州市赣县区人,住赣州市赣县区。申请人危国亮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罗金发的银行存款6万元。申请人危国亮已向本院提供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赣县支行(账号:62×××16)的等额银行存款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危国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金发的银行存款6万元,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危国亮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秋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