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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10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伟与被告成都创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成都创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0391号原告:张伟。被告:成都创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群书。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斌,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伟与被告成都创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张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