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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5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文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文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5583号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二村4号1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42818297。法定代表人:贺泰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钢,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文喜。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可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保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