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5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张文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张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43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负责人:钱广路,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广顺,天津农商银行宝坻口东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张文良,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文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36776.27元,诉讼费360元,执行费45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纳执行款5000元及执行费457元,余款32136.27元经双方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35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振江审 判 员  杜志如助理审判员  管庆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天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