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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昌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4刑初109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昌浩,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龙井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检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昌浩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昌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昌浩伙同他人,于2016年12月6日凌晨,窜入吉林市昌邑区鑫发彩票投注站内,盗得多钟刮刮乐彩票及金立手机一部,经作价,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所盗彩票共计价值人民币6500元。李昌浩到本市船营区朝阳街手机市场销售所盗手机时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昌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昌浩具有坦白情节,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昌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自己只是跟着去在门口,没进屋实施盗窃,只是分的手机和1张100元的中奖彩票。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昌浩伙同他人,于2016年12月6日凌晨,窜入吉林市昌邑区鑫发彩票投注站内,盗得多钟刮刮乐彩票,价值人民币6500元;金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李昌浩分的金立手机一部及中奖彩票(100元)。当日,李昌浩到本市船营区朝阳街手机市场销售所盗手机时,公安人员对其盘问时,李昌浩如实供述自己伙同他人盗窃作案事实,所盗手机被公安机关收缴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昌浩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举的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李某1证言,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证明、吉林市船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昌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昌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视本案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昌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忠诚人民陪审员  方 威人民陪审员  李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源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