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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白超生、徐青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白超生,徐青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167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32号申发大厦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79762584P。法定代表人:赖添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道章,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萌,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超生,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徐青华,女,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白超生、被告徐青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燕凤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