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赵占斌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琪,赵占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4民申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 :韩琪,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冲,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占斌,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再审申请人韩琪因与被申请人赵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昌民(商)初字第10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琪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赵占斌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韩琪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具体到本案,关于韩琪提出的原审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本院通过查阅原审卷宗,认为适用公告送达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关于韩琪提出的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主张,再审审查期间,因不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故该项主张不予采纳。综上,申请人韩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琪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永胜 审 判 员 胡爱军 人 民 陪 审 员 张 峰 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子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