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31执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权林与被执行人贺小东、孙伟、叶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权林,叶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权林,男,1972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叶鹏(枼鹏),男,1978年7月14日生,汉族,工人,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权林与被执行人贺小东、孙伟、叶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叶鹏在浦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XXXXXX账户中的存款80000元。现被执行人叶鹏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叶鹏在浦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XXXXXX账户中存款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玉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