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程金水、刘青娇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金水,刘青娇,程正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62号申请执行人:程金水,男,193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申请执行人:刘青娇,女,194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程正山,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程金水、刘青娇与程正山赡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正山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正山的存款41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红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 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