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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程金水、刘青娇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金水,刘青娇,程正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62号申请执行人:程金水,男,193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申请执行人:刘青娇,女,194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程正山,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程金水、刘青娇与程正山赡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正山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正山的存款41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红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 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