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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网络船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公司与富平县城关镇某某管区某某村某某组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公司,富平县城关镇某某管区某某村某某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12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富平县城关镇某某管区某某村某某组。负责人:焦某某,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公司与富平县城关镇某某管区某某村某某组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富平民初字第0058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8260元,案件受理费380元,执行费4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等查询未果,被执行人富平县城关镇某某管区某某村某某组组长焦某某长期外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留置送达于富平县城关镇某某管区某某村村委会。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有仁审 判 员  胡 辉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拴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