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商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安俊杰与郓城县安达木业有限公司、安建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俊杰,郓城县安达木业有限公司,安建银,安建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625号原告:安俊杰,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郓城县安达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建银,经理。被告:安建银,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安建红,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俊杰与被告郓城县安达木业有限公司、安建银、安建红买卖合同一案中,依据原告申请查封了被告安建银在菏泽南华康城的房产,现原告撤诉,并要求解除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安俊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建银名下的位于南XX城X号楼1单元X室房产(房产证号08××16)的查封。审判员 郑瑞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