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杨发文与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发文,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02民初1155号原告:杨发文,男,汉族,1939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张华,男,汉族,1975年11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杨发文与被告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雪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发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发文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9月26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8年9月26日,被告张华因其弟弟摔伤向原告杨发文借款3000元,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被告张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认为,被告张华向原告杨发文借款3000元并出具借条,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张华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可从本案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即从2017年3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题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杨发文借款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被告张华负担。上列应付款项,如果未按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妍雪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第二百七十四条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五)银行卡纠纷;(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