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彭某与被告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泉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彭某,何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2民初366号原告石泉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双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25637747719。原告:彭某,男,回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陕西省石泉县。被告:何某,女,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陕西省石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应忠,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彭某与被告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彭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家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