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陈霞诉被告李秀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霞,李秀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447号原告陈霞,女,汉族,1987年6月17日出生,住新化县。被告李秀桃,女,汉族,1965年8月27日出生,住冷水江市。原告陈霞与被告李秀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霞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李秀桃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保全其价值9万元的其他财产。案外人游锦华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座落于新化县西河镇鸟山村7组房屋(产权证号新房字第s0216x**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秀桃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保全其价值9万元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案外人游锦华所有的座落于新化县西河镇鸟山村7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新房字第s0216x**号),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等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婕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人民陪审员 姜菊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章露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