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重庆万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忠县分公司与王万良、夏玉兰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万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忠县分公司,王万良,夏玉兰,重庆万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异1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重庆万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忠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滨江路**号。负责人李万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万良,男,生于1965年6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申请执行人夏玉兰,女,生于1964年8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重庆万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125号鸿程大厦24楼,组织机构代码62197481-X。法定代表人李万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万良、夏玉兰申请执行重庆万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2017渝02**执210号)一案中,异议人对忠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3执2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重庆万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忠县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存款1226463.72元划拨至忠县人民法院账。”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重庆万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忠县分公司称,一,对法院的判决不服,现正在申诉中;二,法院扣划之款系农民工工资;三,异议人不是赔付主体。本院查明,2016年6月27日,忠县人民法院以(2016)忠法民初字第03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重庆万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王万良、夏玉兰不能按约交付安置门面的损失1162757.25元,并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28290元。异议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6年11月9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渝02民终01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王万良、夏玉兰申请忠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执行立案后,于2017年2月20日以忠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3执2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重庆万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忠县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存款1226463.72元划拨至忠县人民法院账”。本院认为,重庆万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一,本案正在申诉。本院至今未收到中止执行的裁定,本案不能停止执行。二,异议人称执行款项系农民工工资,但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三,异议人不是赔付主体。异议人系重庆万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资产应属于公司资产,故法院扣划重庆万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忠县分公司存款不无不当。综上,重庆万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忠县分公司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万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忠县分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闫建权审 判 员 程 惠人民陪审员 何 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礼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