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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7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佘建平与佘佳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建平,佘佳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7375号原告:佘建平,男,汉族,1959年6月18日出生,住洪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仁庭,湖南省洪江区城中法律服务所。被告:佘佳璐,女,汉族,1993年2月24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佘建平诉被告佘佳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佘佳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建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费275元,由原告佘建平负担。审 判 长  董娟娟审 判 员  童广峰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