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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民初77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7796孙敏与郝财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敏,郝财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7796号之一原告:孙敏,女,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江苏亚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财宝,女,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孙敏与被告郝财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孙敏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孙敏负担。审 判 长  吴中和人民陪审员  徐伟文人民陪审员  蒋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