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初77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7796孙敏与郝财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敏,郝财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7796号之一原告:孙敏,女,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江苏亚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财宝,女,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孙敏与被告郝财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孙敏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孙敏负担。审 判 长 吴中和人民陪审员 徐伟文人民陪审员 蒋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