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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晓艳与被执行人田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艳,田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38号申请执行人:赵晓艳,女,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田娟,女,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赵晓艳与田娟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14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80元,承担执行费20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马 波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