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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张菲、刘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张菲,刘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275号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许明,该行行长。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昕,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何俊生,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菲,女,1980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申请人:刘黔,男,1966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被申请人张菲、刘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张菲、刘黔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菲、刘黔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