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仍伟、蔡全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仍伟,蔡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11号申请人刘仍伟(曾用名刘伟),男,1984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执行人蔡全杰,男,1985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单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仍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2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乔 刚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宝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