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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5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黄文波与戴从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波,戴从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5515号原告:黄文波,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万东北路147号附7号5-2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41223457X。被告:戴从容,女,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电台村5号附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7006013821。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波与被告戴从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文波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黄文波负担。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俊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