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6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郑少明与上海联富服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少明,周华成,上海联富服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张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6461号原告:郑少明,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告:周华成,男,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联富服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周华成。被告:上海联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周华成。被告:张田平,女,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少明与被告周华成、上海联富服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张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少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爱军人民陪审员 张秉馨人民陪审员 樊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川川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