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朱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刑初406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暂住张家港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鑫、被告人朱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朱某至张家港市杨舍镇君临新城小区5幢1101室冯某家,溜门入室,窃得鹅绒被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150.9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主动退交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朱某于2017年1月6日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相关照片、发票、价格认定意见、监控视频、退赔谅解协议书、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朱某犯罪后自首、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挽回等情节,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景晓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