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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4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4164赵彬与周唯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彬,周唯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4164号申请执行人赵彬,男,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周唯锹,男,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1877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周唯锹欠原告赵彬借款本金7万元,自2016年6月起,于每月30日前给付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如逾期,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二、原告赵彬自愿放弃主张利息84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本案通对金融机关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被执行人周唯锹工资账户被另案冻结;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信息,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