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民初4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裕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宁德市祥全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裕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宁德市祥全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4512号原告:福建裕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宝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涌,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德市祥全工贸有限公司,���所地福建省周宁县。法定代表人:郑杰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林,福建闽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裕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祥全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裕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福建裕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志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少强李莲娟附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