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2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与倪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倪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6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广场路22-1号。负责人:郭秀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宣云,该支行员工。被告:倪源,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与被告倪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以被告倪源已履行完毕为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以被告倪源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撤诉。代理审判员  陈丽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如意·?PAGE?-2-?··?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