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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穆建洲诉雷浩浩、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建洲,雷浩浩,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皮发美,穆军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606号原告:穆建洲,男,汉族,2012年10月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法定代理人:杨冬梅,女,汉族,1984年10月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系原告之母。被告:雷浩浩,男,汉族,1985年2月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电力大楼西侧。法定代表人:艾伟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77304128592。被告:皮发美,男,汉族,1973年7月出生,住重庆市。被告:穆军元,男,汉族,1981年4月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银州北路15号。负责人:薛增奇。组织机构代码71006136-9。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清毕南路五龙公寓8楼。负责人:尹刚。组织机构代码73661393-4。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32号房管局集资楼2-2。负责人:宋文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9085041452。原告穆建洲诉被告雷浩浩、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皮发美、穆军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穆建洲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建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建洲撤诉。本案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穆建洲负担。审判员  张峻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