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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委赔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解艳春、张银华申请綏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国家赔偿决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艳春,张银华,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赔 偿 委 员 会 决 定 书(2017)黑12委赔9号赔偿请求人:解艳春,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赔偿请求人:张银华,女,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赔偿义务机关: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北路。法定代表人:栾中山,局长。复议机关:绥化市公安局。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北路。法定代表人:史衍芳,局长。赔偿请求人解艳春、张银华因刑事违法查封、扣押赔偿申���赔偿义务机关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赔偿义务机关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绥公北赔不受字(2016)2号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复议机关绥化市公安局绥公赔复决字(2017)00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赔偿请求人解艳春、张银华以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违法扣押、收缴其财产,拒不返还,另行向公安机关主张权利为由,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解艳春、张银华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赔偿请求人解艳春、张银华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