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1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姚忠平、沈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忠平,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709号申请执行人姚忠平被执行人沈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21民初15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沈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沈强(证件号码:)在浦发银行的95×××03的存款人民币825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林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