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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34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南海吉贝纺织有限公司、刘信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南海吉贝纺织有限公司,刘信江,莫瑞意,刘信潮,吴卫颜,陈锦恩,潘丽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3413号之一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责人李小水,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芷茜,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玲,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吉贝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恩。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斯,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信江,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莫瑞意,女,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刘信潮,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斯,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卫颜,女,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斯,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锦恩,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斯,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丽开,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斯,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吉贝纺织有限公司、刘信江、莫瑞意、刘信潮、吴卫颜、陈锦恩、潘丽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99237元,减半收取4961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4618.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邬青山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人民陪审员  刘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思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