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与王凤亭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王凤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11行审24号申请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法定代表人刘春,男。委托代理人张军,男。委托代理人李胜春,男。被执行人王凤亭,男。申请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于2016年9月8日作出沈规国土苏罚决字[2016]01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你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5年10月擅自占用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前谟村东侧土地8026平方米堆放残土,其中:旱地7954平方米;农村道路72平方米,该地块位于为有条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做出如下处罚: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日之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堆放的残土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决定书所决定的义务,亦未复议、起诉,故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沈规国土苏罚决字[2016]01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许广武人民陪审员 邢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