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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民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陈海洋、吴有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海洋,吴有军,徐福海,陈林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洋,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木匠,住江西省玉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有军,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石匠,住江西省玉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福海,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石匠,住江西省玉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林炉,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玉山县。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陈海洋因与被上诉人吴有军、徐福海、陈林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3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海洋经本院通知催缴后,仍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海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玮审判员 姜一珉审判员 夏旭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露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