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3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云南通海恒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立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通海恒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立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3民初526号原告:云南通海恒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办事处花果山脚。法定代表人:资雪,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云、廖庆生,云南鼎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立恒,男,1972年12月2日生,居民,住通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通海恒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立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通海恒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张立恒自愿缴纳所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云南通海恒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通海恒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交纳360元,由原告云南通海恒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