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宋远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远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刑初24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远昌,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9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綦检公诉刑诉(2017)257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0月25日,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宋远昌家中藏有火药枪1支。2016年11月4日,经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宋远昌非法持有的1支火药枪系枪支。被告人宋远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被告人宋远昌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建议判处管制六个月至一年。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吕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远昌到庭参加诉讼,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远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十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对扣押在案的火药枪1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雨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