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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何公长与李竹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公长,李竹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3286号原告:何公长,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李竹生,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何公长与被告李竹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公长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公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公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公长负担。审 判 员  周玲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