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何公长与李竹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公长,李竹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3286号原告:何公长,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李竹生,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何公长与被告李竹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公长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公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公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公长负担。审 判 员 周玲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