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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行审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沂源县交通运输局、张向飞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沂源县交通运输局,张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23行审31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沂源县城新城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23004223244M。法定代表人杜强,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凤,沂源县交通���输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苗传星,沂源县法制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向飞,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申请执行人沂源县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鲁淄交(04)罚[2016]0503E00912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举行听证,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凤、苗传星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张向飞经本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贰万元整(¥20000)。2016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鲁淄交(04)罚[2016]0503E00912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12日16时驾驶鲁C-×××××(蓝)昌河牌CH6390H其它车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反《���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并告知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等履行方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鲁淄交(04)催告[2016]0503E009120002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及行政处罚事实、程序、依据等方面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鲁淄交(04)罚[2016]0503E00912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存在明显违法情形。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沂源县交通运输局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鲁淄交(04)罚[2016]0503E00912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烨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判员刘延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光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