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香河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香河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9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香河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安平镇王指挥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成林,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光武,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睿,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香河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秦光武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8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世通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未充分理解固定资产清单与设备台账的概念,未查实本案固定资产清单及流动资产报表的真实性,秦光武未出示2014年12月31日前的固定资产清单及流动资产报表,而出具经过调整的不真实的设备台账总汇和会计报表。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秦光武提交意见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世通公司庭审已确认清单及报表真实,《股权股份转让协议书》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秦光武有权解除合同。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世通公司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世通公司与秦光武签订的《股份股权转让协议书》明确约定,如世通公司提供的北京盛源印刷有限公司截止2014年12月31日前的固定资产清单及流动资产报表如不真实,秦光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世通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秦光武提交的证据并非双方上述约定已交接的文件,而固定资产中确有设备所有权不属于北京盛源印刷有限公司。原判确认双方解除合同、世通公司退还股权转让款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香河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思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