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2执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史爱民与焦作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爱民,焦作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保55号申请人:史爱民,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焦作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中山路与葵城路交叉口宏基中心广场3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王趁心,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案件中,已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2财保52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书记员  侯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