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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736李小三与尚明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三,尚明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736号原告:李小三。被告:尚明洋。原告李小三与被告尚明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小三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三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静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晓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