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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丁兆栋与祝玉磊、邵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兆栋,祝玉磊,邵建玲,桂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2667号原告:丁兆栋,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祝玉磊,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邵建玲,女,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桂强,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丁兆栋与祝玉磊、邵建玲、桂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丁兆栋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丁兆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兆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丁兆栋负担。审判员  井飞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雯静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