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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黎佳华与王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佳华,王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黎佳华,女,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帝景豪庭小区4-1-901。被执行人王定伟,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住建局后振兴巷第4排第3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佳华与被执行人王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定伟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黎佳华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执恢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唐发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雄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