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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132贵州省瓮安县久盛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州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瓮安县久盛建材有限公司,常州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132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久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瓮安县。法定代表人陈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昱君,系该公司财务经理。被执行人常州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法定代表人谢国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瓮民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7民终1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常州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久盛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8219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607.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给付义务后,被执行人常州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久盛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常州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差欠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久盛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821900.00元及相应利息910950.00元,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607.00元,共计2744457.00元,被执行人常州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在2017年5月30日前给付500000.00元,在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00.00元,在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1600000.00元(共计2600000.00元),本案执行费20619.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谢国伟自愿为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的给付意见,并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2725执1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杨桥生审判员  杨俊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饶承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