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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路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359号原告路东利与被告高二涛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邓丽娜代理审判员  郭成丽人民陪审员  陈书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向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