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郭景彦与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景彦,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27号原告:郭景彦,男,1951年3月3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郭景彦与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郭景彦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景彦撤诉。案件受理费1812元,减半收取计906元,由郭景彦负担。审 判 长 陈明江审 判 员 孟庆燕人民陪审员 孙方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