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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0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艳与刘春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刘春山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0561号原告:李艳,女,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陈曦,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国佩佩,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山,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诉被告刘春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班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