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8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吴江同德商行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斌、吴燕萍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同德商行贸易有限公司,陈斌,吴燕萍,陈叶林,吴江同德商行贸易有限公司,陈斌,吴燕萍,陈叶林,吴江同德商行贸易有限公司,陈斌,吴燕萍,陈叶林,吴江同德商行贸易有限公司,陈斌,吴燕萍,陈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8067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同德商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盛步行街2-131号。法定代表人祁锡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斌,男,汉族,1989年2月27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燕萍,女,汉族,1989年9月12日生,户籍地苏州市吴江区)潘家湾21号,现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陈叶林,男,汉族,1964年7月29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原告吴江同德商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斌、吴燕萍、陈叶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4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陈斌应���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江同德商行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96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9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吴燕萍、陈叶林对被告陈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23568元,由三被告负担。三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因被告陈斌、吴燕萍、陈叶林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吴江同德商行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66169.07元,执行费为24062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斌、吴燕萍、陈叶林名下无商品房、无车辆登记,除了乡下宅基地房屋外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陈斌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7月10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陈斌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6年3月10日至2016年7月24日),现其母讲其在戒毒所戒毒。被执行人吴燕萍于2017年2月27日被本院司法拘留十五日。被执行人陈叶林系陈斌父亲因年老体弱无履行能力。2017年1月20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斌、吴燕萍、陈叶林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444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 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