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黎映标与胡放成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黎映标,胡放成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财保6号申请人黎映标,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胡放成,男,汉族,居民。申请人黎映标与被申请人胡放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黎映标已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胡放成坐落于宁乡县五里堆乡(现为沙田乡)朱溪村对家组的私宅一栋。湖南银鑫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座落于开福区(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商业房产作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胡放成坐落于宁乡县五里堆乡(现为沙田乡)朱,地号为的私宅一栋;二、查封湖南银鑫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开福区房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商业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仲裁或者起诉。逾期不申请仲裁或者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裁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清香审判员 王 钢审判员 欧建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凤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