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航空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陈世乐唐永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航空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陈世乐,唐永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2122号原告:航空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路153号。负责人:黄海卿,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菊,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世乐,男,1972年1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唐永梅,女,197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航空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陈世乐、唐永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受理后,原告航空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航空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航空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航空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