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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执1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安定,该公司法务部部长。被执行人宁夏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潘建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6)宁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为便于本案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本案可由本院辖区的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秉俊审判员  蔡子英审判员  王 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