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执民字第4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青山湖锦诚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青山湖锦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临执民字第422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组织机构代码72008181-4。负责人:丛军,行长。被执行人:杭州青山湖锦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泥山湾无门牌2,组织机构代码77927540-2。法定代表人:何伟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015)杭临执民字第4××23-1号法律文书,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杭州青山湖锦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森林湖山庄76幢(76幢整幢)房产,最终徐富强(公民身份号码:)以349.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杭州青山湖锦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森林湖山庄76幢(76幢整幢)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锦城字第××,土地产权证:临国用【2009】第06721号,地号:001-123-044)的查封。二、杭州青山湖锦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森林湖山庄76幢(76幢整幢)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锦城字第××,土地产权证:临国用【2009】第06721号,地号:001-123-044)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徐富强所有。三、买受人徐富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荆 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裕青 关注公众号“”